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布的一致性,避免信息发布发生混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与其沟通和确认。
第二条 主管部门有权发布信息,下一级机关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信息。
第三条 对不同行政机关拟发布的同一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
(一)按照县政府意见处理;
(二)对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提请各部门的共同上一级部门协调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