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9835366/201807-18040 | 信息分类: | 决策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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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机构: | 萧县城管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02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新) | ||
文号: | 关键词: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
行政审批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审批 |
3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
行政审批 |
4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
行政审批 |
5 |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6 |
对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经批准,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未运到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违反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损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违反临时建设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违反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测绘资质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把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承揽与转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违规使用单位资质证书、违法违规出具检测报告、丢失无法追溯检测数据以及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违反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执业或单位为其违规执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出租房屋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房地产评估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少于2名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不按规定评估、收费、竞争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挪用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白蚁防治的规定施工和防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房屋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白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房产测绘单位不按规定测算的;在测算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未经批准的白蚁防治组织机构、无办公地点、注册资本未达到30万元、无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擅自在限定时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违反环保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32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3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行政征收 |
134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35 |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36 |
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37 |
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 |
其他权力 |
138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权力 |
139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140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其他权力 |
141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批准 |
其他权力 |
142 |
特种车辆(履带车,铁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143 |
门头店招设置审批 |
其他权力 |
144 |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行政审批 |
其他权力 |
145 |
因城镇建设等确需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批准 |
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