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2779807/201807-75538 | 信息分类: | 决策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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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婴幼儿,青少年,中年,老年,通知,DOC | 发文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机构: | 萧县档案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0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皖府法发〔2017〕32号 | 关键词: |
各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效性,推进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活动。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四)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五)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六)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发布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可以同时在起草部门的网站上设置链接,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指引。
第七条 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
第八条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后的30日内,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向公众或者特定建议人反馈。
第九条 对于公众意见,省政府法制办通过本办门户网站统一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 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必要时,邀请特定建议人到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场所或者到特定建议人处所,当面向其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立法层面而属于具体执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按本办法反馈意见后,可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转交组织实施的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