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7064/201806-1928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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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机构: | 萧县地税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媒体视点:7月1日起我国对购置挂车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华社) | ||
文号: | 关键词: |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31日联合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公告,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公告强调,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