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690741/201807-45990 | 信息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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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机构: | 萧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0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济类)第91号提案的答复 | ||
文号: | 关键词: |
李仲华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拆迁补偿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与周边情况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的为民情怀及对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我县的棚户区改造非常重视,随着城市的发展,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规划、群众居住环境拥挤、私搭乱建情况严重、卫生状况较差的棚户区阻碍了我县整体发展与城市面貌,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活水平。2016年,萧县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编制了《萧县2016—2020年城区棚户区五年改造规划》,在改造实施过程中,我县以提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根本目的,同时重视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萧县实际,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为棚改区群众切实谋取福利:
1、予以补偿的建筑。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2008年航拍图上未标注,但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
2、不予补偿的建筑。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航拍图上未标注,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
予以补偿建筑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住宅或商业面积1:1(征一安一、不找差价)在安置小区内安置。另外,在第一时段内签约给予面积10%或货币300元/㎡的奖励。
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且在第一、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一定的助拆费。
1、对于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萧政发〔2013〕5号)发布之前建设的且符合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的,给予面积50%的奖励,在第二时段签约的,给予面积20%的奖励。
2、对于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萧政发〔2013〕5号)发布之后建房,在规定签约时段内积极配合签约的,分别给予50~3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与本市四区县目前执行政策基本持平,只高不低。
进一步宣传政策,落实举措,做到“阳光征收、依法征收”。继续通过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手段,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让广大民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房屋征收和城市建设工作中来,扩大知晓率,确保征收工作政策透明、程序公开,执行过程依法、依规,结果公平、公正。
萧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