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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6050373/201807-68524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6-12
发布机构: 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6-1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萧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号: 词:

萧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2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萧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车改后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和执法执勤用车等。

    第二条  公务用车统一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喷涂公务用车标识,集中定点停放,停放地点的确定或变更须报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车服务平台车辆费用的管理审核和支付结算,县直执法执勤部门和乡镇分别负责本单位留用车辆运行费用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车服务平台车辆的审批派遣,先由使用单位通过电脑(或手机)在电子平台上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再由公车服务平台审批派车。

    第五条  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车服务平台司勤人员的工资核发、用油审核和安全管理等,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平台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加油和统一保险。

    第六条  公车服务平台驾驶人员随用车单位外出期间,所发生的食宿等相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

第七条  萧县城区(萧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划定的范围)公务出行,普通公务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县内到其他乡镇及县外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乡镇党政机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本乡镇行政区域;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涉改部门除参加市、县级机关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萧县城区范围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能申请用车。

第九条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申请用车,并附工作通知、接待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待查。

    1、由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办公会议、集体调研、工作检查以及由县委、县政府召集组织的集体调研视察、工作检查,由人大、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集体视察,可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向公车服务平台申请用车,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向公车服务平台申请派车。

2、抢险、救灾、防汛等突发应急事项。

3、中央及省、市、县组织的工作检查等相关活动。

4、接待外宾及外省、外市、外县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5、县级领导组织带队的集体公务活动,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向公车服务平台申请派车。

6、县直单位牵头组织的集体公务活动。

7、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因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公务活动。

第十条  省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车服务平台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8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在下列情况可申请使用行政综合执法车辆。

1、县委、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2、县直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3、紧急行政执法公务。

4、一般公务用车及应急车辆无法保障的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

5、其它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县直机关各参改单位用车申请人原则上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股室人员县外省内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申请派车,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平台不能满足县直各参改单位用车需求的,经平台书面同意,用车单位可以向社会租赁车辆,由本单位报销租车费用。

第十四条  各乡镇实物保障车辆,应优先保证应急、接待、调研、紧急会议及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需要。重大任务不能满足用车要求时,须书面申请并经平台同意方可向社会租赁。

第十五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司法、农业、林业(森林公安),市场监管等8个部门要建立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审批制度,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六条  参改单位参改后,不予报销燃油、过路、保险、修车等车辆运行相关费用。特殊情况下,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