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转变发展思路,推进创新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为促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地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机管〔2013〕6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补贴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个大类31个小类67个品目(见附件1)。全省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从2018年起,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县应从我省确定的67个品目中,自主选择并确定当地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具体另文通知。
在我省补贴范围之外,鼓励各地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原则上,省农机局会每年将集中不少于两次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投档审核工作。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产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四、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市、县农机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于市场补贴产品价格异常等情况,将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补贴操作程序
2018-2020年我省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自主到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完善“一站式”服务,细化补贴产品核验流程,严格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即,购机当年应及时申请补贴。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连续两年未申请补贴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为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2017年购置了当年补贴范围内机具且未享受补贴的,2018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当场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县级结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工作配合,凝心聚力,形成合力,确保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购机者及机具信息抽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扩大宣传,公开信息。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和补贴产品等信息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实时公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县级农机部门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部门要规范产销企业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构筑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对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理工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明显存在主观故意,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严重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机产销企业或购机者退缴的补贴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四)突出绩效,强化落实。各地要提高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对照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省农机局将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科学调整指标,细化评分标准,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延伸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和兑付进度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快补贴资金的执行和兑付进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机局视各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在下半年开展全省补贴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工作,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安徽省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附件1
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1个小类6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1.6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水稻直播机
2.1.5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茶叶加工机械
6.1.1茶叶杀青机
6.1.2茶叶揉捻机
6.1.3茶叶炒(烘)干机
6.1.4茶叶筛选机
6.1.5茶叶理条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潜水电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揉丝机
8.1.2饲料(草)粉碎机
8.1.3颗粒饲料压制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1.2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3
安徽省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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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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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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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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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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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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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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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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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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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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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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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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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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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销售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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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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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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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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