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
【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实施内容】1.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1)保障范围。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 〔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2017年,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保障范围】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2017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给予劳务补贴,劳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360元。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
【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行为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救助管理机构 (场所)和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范围】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经费筹措】年初,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同时,市、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