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2796236/201807-15970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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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机构: | 石林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7-0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 ||
文号: | 萧政发〔2018〕7号 | 关键词: |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规划管控
各乡镇要加快村庄规划编制的进度,村庄规划应充分尊重居民意见,对居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进行合理布局、科学安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凡没有编制完成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二、严格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住宅用地须由农村居民持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三、推行集中建房
各乡镇要本着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大力推行集中建房,统一选址、统一标准、统一设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单户农村居民在原有宅基地或非农用地自建房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强化质量安全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对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违法建房查处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居民建房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建房动态,发现违法建房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监管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形成的,将对相关乡镇和村组负责人严肃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