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459/201806-13036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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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机构: | 庄里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6-07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萧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关键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6号)精神和《宿州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公益惠民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升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四创”萧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集中发展。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改革措施落实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五)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
三、目标任务
2018年完成10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2019年完成13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死亡人员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地域情况、交通情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乡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二)建设面积。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最多不超过50亩。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可先按10~15亩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或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面积可在10亩左右,最大不得超过15亩。
(三)建设要求。乡镇政府是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主体。公益性公墓墓穴设置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每亩土地建设穴位不少于200个,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墓区绿化率要达到40%以上。公墓要有门楼、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墓区划分合理,墓位整齐规范,道路安全,排水通畅,消防安全。应当设置集中烧纸和燃放池。
(四)审批程序。乡镇、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由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公益性公墓上报材料包括:1.乡镇申请报告;2.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3.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4.土地落实情况;5.建设方案(含规划、设计图);6.建设资金来源。
(五)运行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是面向本乡镇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其收费应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且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要在公墓入口等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监督投诉电话。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大墓、豪华墓。对农村特困群体收费应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扶贫“双基”设施建设考核的一项指标,也是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县里成立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好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步确立对“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绿化大地、造福子孙”为宗旨的生态墓葬的认同感。同时,要大力宣扬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树立典型和样板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墓葬改革和生态墓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加大资金投入。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提供捐助。县财政实施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每座公益性公墓给予4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抓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年检和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定期通报等制度,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发改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立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农业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和制止侵占农田埋葬坟墓行为;林业部门要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树葬、公益性公墓建设并指导绿化工作;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过程中给予支持。
(六)严格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县里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年度工作和扶贫“双基”工程考核。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形成上下合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