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编制了《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萧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县编制的《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萧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publiccolumn3690809type4&actionlist.html萧县;本机关受理点:萧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5066968。
县政务服务中心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并及时提供给县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共查阅点。
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公开程序: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之前,要启动本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二)如果信息发布科室不能确定拟主动公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报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拟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要审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同时,如果涉及其他单位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 5066968;邮政编码:2352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taibeifengqinghs.com/public/column/3690809?type=4&action=list)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县政务服务中心掌握的政务信息,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政务服务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如果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应当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如属国家秘密不应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保密审查不属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务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同时,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理由。
6、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8、经以上流程后,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务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557-5066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